民政部印发《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章程作为国际性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的重要依据,既是国际性社会组织实现自我管理、规范运作的重要保证,又是登记管理机关管理指导国际性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动国际性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民政部日前正式公布《国际性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简称《章程示范文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在华设立国际性社会组织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在华设立国际科技组织”。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民政部制定了《章程示范文本》。《章程示范文本》立足我国国情,坚持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坚持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支持国际性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发挥积极作用。
坚持开放合作。《章程示范文本》在学习借鉴知名国际组织治理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更适应国际性社会组织的治理规则。坚持以开放的理念和创新的制度举措,进一步激发国际性社会组织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推动形成全球各国会员平等参与、协同治理的“最大公约数”。
坚持依法自治。《章程示范文本》一方面要求国际性社会组织开展活动要遵守中国及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支持国际性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成为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
据介绍,《章程示范文本》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对象。《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由境内外发起人共同发起,在中国境内成立登记,以促进国际合作、加强国际交流、参与国际事务为宗旨的国际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二、突出国际属性。《章程示范文本》要求明确国际性社会组织的国际性或区域性,要求符合条件的外籍会员占比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并选择至少一门外语作为工作语言。参照国际经验,支持有条件的组织探索细化会员类型,设定差异化的表决权,探索设立前任理事长和候任理事长职务,允许有关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三、明确组织机构。《章程示范文本》规定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职权和议事规则,明确了负责人、理事、监事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责任。围绕机构建设和能力提升,要求国际性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运行、保障和监督制度,推动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要求。
四、强化非营利性。非营利属性是国际性社会组织区别于营利主体的基本属性。《章程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组织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作出细化要求,督促国际性社会组织坚守非营利属性。
民政部表示,将积极采取工作举措,推动《章程示范文本》尽快落地见效。在加强章程核准方面,将通过召开专题会议、业务培训等方式推动各部门统一审核标准;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将协同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责,督促指导国际性社会组织尊重章程权威,严格依法依章程办事;在跟踪评估方面,将深入调查研究,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及时改进工作、推动落实。
根据规定,新申请登记的国际性社会组织,自《章程示范文本》实施之日起执行;已成立的国际性社会组织,可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参照《章程示范文本》完善现有章程。民政部将通过定期座谈、培训、工作调度等方式,加强对国际性社会组织及其发起人的政策辅导,广泛开展线上线下业务指导,形成贯彻落实《章程示范文本》的良好氛围。同时,民政部还将支持鼓励国际性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规定积极开展活动,在促进国际交流合作、开展国际标准规则制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等方面发挥独特且重要的作用。
(来源:公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