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行天下公益基金会捐赠管理制度
1 目的及范围
为规范物资捐赠活动,加强捐赠财产管理,保护捐赠人、北京德行天下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捐赠程序,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
适用于基金会公益捐赠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
3 名词解释
4 职责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财产将用于组织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5 管理内容
5.1捐赠与受赠
基金会将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接受国内外热心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捐赠人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发票等正规财政凭据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
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就捐赠物资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用途和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交付地点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或签订物资捐赠协议,并在捐赠协议中约定用途和使用方向。为确保捐赠物资,财产合法,质量合格,价值公允,协议中含捐赠方承诺内容。如果捐赠物资品种、数量较多,应附物资捐赠清单。
5.1.1物资捐赠包括
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和文化用品等物资。
如果捐赠的物资是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必须具有相关产品生产、销售资质,必须符合国家医药监督管理和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捐赠方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基金会有关部门在验收物资时应当查看物品保质期及合格证,确保物品到达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使用价值。
5.1.2基金会接受物资捐赠的入账依据
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捐赠人提供其自产物资,以出厂价为入账依据,在出厂价的基础上折让10%或以上(参考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合同复印件)。
进口物资以海关报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报关单)。
购买的物资以购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购物发票)。
价值较高的旧设备、物资以评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评估报告)。
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方提供采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
捐赠人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税务相关规定应以该资产购买价的5%计价。
文物、字画、工艺品以拍卖成交价为入账依据。
图书以定价为依据,按一到两点五折计算入账。
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可在备查簿中登记,进行表外公示并颁发捐赠证书。
捐赠人的捐赠目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要求,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捐赠人应当将捐赠款汇入本基金会指定账户。
捐赠人可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的捐赠意向。
基金会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资金数额、捐款用途、使用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基金会接受捐赠且实际收到后,应当向捐赠人据实开具《北京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及简称“捐赠票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并开具捐赠票据。
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基金会可以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举行捐赠仪式,向捐赠人授予捐赠凭证或捐赠荣誉证书,并根据基金会有关规定或者传播需要,视情况在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或报道捐赠情况。
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在承诺兑现期内不交付捐赠财物的,本基金会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基金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捐赠人确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在其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捐赠协议终止。
5.2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应当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基金会与捐赠人订立的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捐赠财产用途的,为其备注,并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果确需改变财产用途的;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基金会受赠的物资将直接捐助给被资助者;不能直接捐助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委托拍卖的方式将其转化为资金,捐助被资助者。
没有特定指向的捐赠款,根据相关规定全部计入本基金会的非限定性收入,按照《基金会章程》进行使用、管理。
6 相关/支持性文件
7 记录
8 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