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慈善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8月6日,民政部官网公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民政部官网、电子邮件或信件等方式进行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5日。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民政部发布的起草说明指出,公信力是慈善组织的生命线。做好信息公开,不仅有利于增加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增加捐赠人对慈善组织的信任度,也有利于保障捐赠人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权,还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规范内部管理,推动慈善组织高质量发展。修订《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是贯彻落实慈善法的具体举措,是指导慈善组织提高信息公开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促进慈善组织及其慈善活动规范有序发展的客观要求。
据介绍,原《办法》共二十六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四条,删除一条,共二十九条。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细化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要求。《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八条新增一款关于公开重大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活动进展情况的规定,第八条和第十条增加全面、详细披露公开募捐活动开展情况的规定及具体要求。
二是细化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公开重大慈善项目进展情况的要求。《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在统一慈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重大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对象及其确定方式、项目收入和支出情况(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项目执行方及实施成效。
三是增加进一步提升慈善组织透明度的规定。《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第二十六条对慈善组织主要捐赠人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新增第二十七条明确慈善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关联方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新增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慈善组织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增强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新增一款关于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信息公开规定,并将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形,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四是明确慈善组织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具体要求。《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明确慈善组织每年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方式等具体要求,第二十三条增加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可以对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抽查检查的规定。
五是删除现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此外,《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条款文字表述作了相应修改。